(一)项目引荐奖
1、凡新引进镇内外资金创办企业,一年内建成并生产,证照齐全,且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100-200万、201-300万、301-500万、501-1000万、1001万-2000万、2001万元以上的,分别对引荐者奖励人民币2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30000元、50000元。
2、凡引进境外资金新办企业,外资实际到帐在10-50万美元、51-100万美元、101-150万美元、151-200万美元、201万美元以上的,在企业正式运行后,分别对引荐者每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
3、凡通过镇政府介绍落户在开发区(灵甸化工园区、滨海工业区)项目的引荐者,按企业投资额给予5000-20000元的奖励。
4、凡引进镇外税金者,除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奖励外,根据引进税金的多少,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项目投资奖
1、境外客商在我镇投资兴办工业企业项目,可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其余优惠条件按海门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凡在我镇建办公司制企业,且投资资金用于一、二、三产项目建设的,企业投产运行后自开具第一张税票起第一个财务年度的市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
3、凡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或当年入库税金2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免交城镇配套设施费,属镇一级的联防费、保洁费和义务兵优扶费均减免二年。
4、新办企业半年内可实行先生产后办执照,引进镇外资金建办(内资)公司的营业执照,镇财政给予50%的补助。
5、新进镇工业集中区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且正式投产后一年内实现应税销售1000万元或入库税金100万元的、应税销售2000万元或入库税金200万元的;应税销售3000万元以上或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市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50%、70%和100%。